什么是域名抢注基本特征是什么,什么是域名抢注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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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域名抢注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4111.htm域名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标识,是企业进入互联网,网络用户访问和联络企业的唯一途径,它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公众形象和无形资产;而且是企业迈入信息化社会,融入国际大市场,进行电子商务应用的标志,因此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您的企业还没有域名,那就意味着您在网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门面”,其它用户或企业就无法在网络上找到您.不光是企业,个人也可以注册国际顶级域名。域名抢注就是一个域名在被别人注册之前,抢先将此域名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
2,域名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域名? 域名的英文为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就象我们门牌号码一样。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份。比如www.qq.com 指腾讯;www.scvps.cn指创新互联。
域名是无限资源吗? 不,域名是有限的,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新用户已经很难注册到好听、好记、言简意骇的域名,好的已经被抢光了。
商标能代替域名吗? 不能代替。商标是企业在传统经济模式中的形象。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形象,两者互相不能代替。
什么是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指的是:对于有商业价值的域名,抢先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有很多投机公司专门经营这种业务。如果某企业想使用已被别人抢注的域名,可能需要付出高价购买。
国内原来有一本很有名的杂志,叫做《读者文摘》,后来改名为《读者》,为什么要改名,因为美国也有一个《读者文摘》,并且率先在中国进行了登记注册,域名抢注也是同样的道理。虽说现在有法律专门对付域名抢注,但企业哪有那么多时间去打官司? 为什么要注册域名? 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注册是实现网络营销和网络宣传广告的第一步。目前它已成为公司或个人在INTERNET上体现“品牌”形象的有力武器。并且域名在全世界具有唯一性,很多的企业定位网站时,都希望使用自已的公司名称或商标名作为域名。
域名和知名品牌一样,都代表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了保护您的无形资产,要抢先注册域名。
为什么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 由于域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随着Internet的发展,从企业树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又从某种意义上讲,和商标有着潜移默化的联系。所以,它与商标有一定的共同特点。
许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往往希望用和自己企业商标一致的域名。但是,域名和商标相比又具有更强的唯一性。这个对自己很重要的域名如果被别人抢注,将给市场带来极大的付面影响,这个唯一能够代表企业形象的域名将有可能被一家不相干的企业使用,甚至被竞争对手利用。
3,域名被抢注的含意
自己想注册的域名被别人注册了,又或者,别人很好的域名过期没有继费,被你注册了,这就叫抢注。
还有更多好的域名大家抓紧时间抢注和注册!http://www.nicenic.com/design/?s=cft128就是别人过期的域名掉了,你去注册到了就是抢注就相当你帐户被人注册了,在注册不了,你必须换个!广义的域名权行使包括对域名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所谓域名的使用,按照2000年11月CNNIC通过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是指将已经注册的域名投入运行,用作网络地址的外部代码,通过网路系统的解析,引导网络用户到特定的网站或网页,它排除以身份标识、产品标识、网站及网页标识等非网络地址外部代码的方式使用域名。域名使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善意使用,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恶意使用域名的主要方式是域名抢注问题。
所谓域名抢注(domain name hijacking),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与商标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异为抢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商标、商号等的注册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号权之前通常要进行商标或商号的相同及相似性检索,而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标及商号等情况进行检索,该检索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这就给申请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提供了机会;二是现行域名管理系统的技术局限和域名绝对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等传统标识。现行域名系统是以每一台联网主机都对应着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技术基础的,与商标可因商品或服务种类之不同以及商号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个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申请注册人,而该域名只能由一个人所有。因此,竞争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与“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心理的存在构成了抢注行为发生的基本动因。这些原因共同决定了现实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大量存在。呵呵
你们公司叫“互联网”公司,使用mynet这个标识
但是一直没有注册使用
现在都很有名了
结果:
他人把www.mynet.com等类似域名都给注册了
对于你们公司而言
他人就是抢注了域名
域名注册,一个基本原则是先来先得
4,抢注域名 和 商标一样 侵权吗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抢注域名不算侵权。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不一样,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是的,原因如下。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型标识,包含一定的语词意义,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承载企业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域名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将其英文域名改为“weibo.com”,成为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追求“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域名、商标、商号等标识一同进行广告宣传,向消费者展示企业形象,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恶意抢注包括对域名的抢注和对商标的抢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或名人的姓名及这些标记的相关变形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以从中牟利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抢注域名的现象较为多见,但也不乏商标抢注现象,即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搭便车达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目的。
各国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种人为、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如2005年,某体育品牌注册中文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由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网站名称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只有注册商标之后,才会有排他性
5,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种类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构成侵权。
3、网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5、P2P软件侵权
P2P软件 是早期个人对传技术的新发展。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就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涉及图标等著作权侵权问题。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游戏” 、“外挂” 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详细你可看这里:http://www.nelawyer.net/anli/zscq/53.html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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