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推广才是观念“落伍”
作者: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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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近日,家住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的周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到家附近的理发店剪发时,发现理发师竟在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她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没有立即移开镜头,还称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理个发,要被多部手机全方位多角度“现场直播”,要充当一下供理发师展示手艺、营销引流的“模特”,一些消费者对此难免会感到不适,而当消费者提出反对意见时,理发师竟然不以为然,讽刺消费者“落伍”,简直就是倒打一耙。
近年来,公众保护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需求越来越高,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可以说,比之过去,全社会保护公民相关权益的观念越来越进步了,氛围越来越浓厚了,公民维权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时髦”。在这种语境下,消费者要求理发师停止对剪发过程的直播,是一种积极的维权反应,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维权表达,不仅不“落伍”,反而体现了维权观念的新潮。而理发师不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不注意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以为“普通老百姓”不应该有什么权益顾忌,恰恰暴露出自己的无知和落伍。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普通老百姓”和明星的权益应该得到公平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明星因为其公众人物的身份属性,可能还要让渡部分肖像权、隐私权等,“普通老百姓”则无须让渡,应受到完整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
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剪发过程,直播了消费者的身体,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另外,消费者的肖像等信息被理发师直播后,也可能会被一些不法者再加工再利用,给消费者带来其他侵权风险。令人担忧的是,理发师直播剪发过程已经成了一种常态的营销引流操作,媒体报道的武汉市内3家理发店,均存在通过直播或短视频平台推广的情况。
在网络时代,商家利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营销推广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宣传路径,并无问题,但直播过程中如果涉及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就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和消费者权益的底线,按照保护肖像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等权益的法律规矩办事。直播者不能想当然地无视消费者的感受,忽略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不能越过直播的边界,更不能把直播侵权行为当成一种“时髦”。
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侵权风险的敏感意识,该说“不”时就说“不”,该投诉或起诉时就积极提出诉求,要求侵权商家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加强对商家的监督,促进商家规范直播式营销行为,汰换“落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李英锋)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标题名称: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推广才是观念“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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